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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征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12 15:20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本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本准则沿用了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除满足其他条件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主要考虑到根据过去几年的准则执行经验,较为严格且明确的划分条件便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解读准则并严格执行,有利于防范企业利用持有待售类别操纵利润,便于监管机构监管。
 
本准则还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在意外或罕见情况下,放松“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要求,从而更符合实务中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本准则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针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问题,由于相关资产的性质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已经由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同时考虑到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相一致,本准则只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终止经营的列报。本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终止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详尽信息。在利润表主表中增加有关终止经营损益的信息,有利于财务报表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经营将无法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但如果在报表中提供过多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可能造成冗余,降低报表使用者对重要信息的关注度。而且,终止经营在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十分有限,以汇总金额披露应该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因此,本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项目反映终止经营损益,其他细化信息则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问题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二)关于资产减值转回
 
问题2:征求意见稿仅允许转回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减值损失,国际准则同时允许转回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理方法?
 
(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重分类
 
问题3:对于持有待售类别的重分类,本准则要求采用追溯
 
调整法处理,您是否同意这一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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