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了新的通知,泽稷小编有七点要提醒大家!
作者:泽稷cpa小编 发布时间:2018-09-14 16:16
9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新个税确定后,9月工资和10月工资差别大!
9月份发放的工资,在不考虑五险一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的情况下:9月份发放的工资1万元应代扣个税=(10000-3500)*20%-555=745元
10月份发放的工资,在不考虑五险一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的情况下:10月份发放的工资1万元应代扣个税=(10000-5000)*10%-210=290元
提醒1
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的收入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新的税率表来计算纳税款。
提醒2
此次修订迈出了综合税制第一步,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所得都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3%到45%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
提醒3
2019年以后纳个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你要纳税的金额。
提醒4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
提醒5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提醒6
新个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应纳个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醒7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体现的是对取得这三类劳动所得所发生的成本类费用的扣除,符合净所得课税的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两次‘优惠’,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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