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10 11:45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二)违反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违反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2)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3)超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
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4)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5)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6)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上述(1)(2)(3)(4)(5)(6)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上述(1)(2)(3)(4)(5)(6)所列违法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上述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