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9 14:1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
(二)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3.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3)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4)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