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1 13:2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第三章第二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
1.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并处没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①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④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干扰、阻碍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
②未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
③未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未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的。
④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
⑤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
⑥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未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⑦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的。
⑧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不一致的;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不一致,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的。
⑨未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二年。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上述第①②③④⑤⑦点,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査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违反《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