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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14 15:05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第二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评级业务的定义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两条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证券评级业务的原则
 
  证券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3.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人期已满;
 
  5.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四)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的回避及禁止行为
 
  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1.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2.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3.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4.未按照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6.违反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9.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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