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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1 11:38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四章第四节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一)公司型基金
 
  1.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3.对公司型基金而言,“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即公司型基金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入。当以债转股等方式投资时,还可能存在“利息收入”;三类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4.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合伙型基金
 
  1.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前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时,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
 
  1.信托(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3.《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二、流转税——增值税
 
  (一)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取得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厲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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