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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11 16:4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二章第三节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精析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概念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2.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分别表述为“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
 
  (三)相比于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政府监管是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特征
 
  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相对于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特征。
 
  (一)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及其权限和职责,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二)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杳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等监管权,均具行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不同国家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不同,但至少包括以下两个:
 
  (一)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1.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使其免于滥用客户资产、内幕交易等欺诈、操纵行为的侵害。
 
  3.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必须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基金投资者是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支撑者,只有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才能鼓励基金投资者把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才能发展。
 
  (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1.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必须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目标。
 
  2.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以向外募集为主,基金投资者范围很广,且基金规模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对金融系统稳定存在潜在威胁。
 
  3.鉴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负外部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应作为股权投资甚金监管的自标。
 
  四、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金原则定义: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监管活动中,应始终遵循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定义: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2)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是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究其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4)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和保障,政府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2.高效监管原则
 
  (1)高效监管定义: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2)高效监管原则的要求:
 
  ①要求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要赋予监管机构合法的监管地位以及合理的监管权限和职责;
 
  ②高效监管原则还要求确定合理的监管内容体系,要有所管有所不管,要管得有效;
 
  ③对于违法行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
 
  (3)规范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现代化的监管手段也是高效监管的保证。
 
  3.适度监管原则
 
  (1)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
 
  (2)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
 
  应完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4.审慎监管原则
 
  审愤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蕋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分类监管原则
 
  (1)分类监管定义: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2)从投资对象来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由于并购基金常常涉及杠杆操作,可能引发风险外溢,因此对其监管要求高于创业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和市场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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