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8-11-20 17:3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凯发登录网址《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四章第四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精析
(一)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1.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基金投向则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采用一次性募集到位的方式下如果基金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投资部署,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水平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2.对于公司型基金,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均不作强制性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
3.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关于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在实务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货币形式出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
4.信托(契约)型基金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建立越金投资者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5.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募集的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限制,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1)对于公司型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对于合伙型基金,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对于信托(契约)型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1.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投资后管理与项目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2.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股东至上。
(1)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管理权限、利益分配作出规定。
(2)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型基金的权力机构,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作为股东拥有较大权力,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对基金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
(3)股东大会(股东会)聘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聘任经理人员。
3.有限合伙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
(1)对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3)合伙型基金通常会设置合伙人会议,但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与公司型驻金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职责有着明显的差别。
(4)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则更多的是审议诸如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合伙人份额较让、合伙企业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合伙人会议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4.信托(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
(1)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讲,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信托契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在信托契约框架下,通常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也不设置投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即使将设置,投资者也不应参与,信托(契约)型蕋金的决策权归属骓金管理人。
(三)收益分配安排
1.公司型基金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分配需在亏损弥补和提取公积金之后进行,分配顺序的灵活性相对较低。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分配时,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在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合伙型基金往进行收益分配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说,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安排均通过契约约定,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1)《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2)《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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